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3號
- 上訴人
- 柯斯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茂語林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印章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財產權上之訴,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