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3號上 訴 人 柯斯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茂語林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印章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財產權上之訴,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