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02號
- 原告
- RHEINMETALL AIR DEFENCE AG(德商雷曼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WICK JURG
- 訴訟代理人
- 張鴻欣律師
- 被告
- 宋心謀
- 訴訟代理人
- 趙培宏律師
邱任晟律師
陳繼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戶籍地,被告於民國80年11月14日即遷入臺北市內湖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1頁),足認被告住所地於起訴時即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