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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吳佳樺

  • 當事人
    RHEINMETALL AIR DEFENCE AG宋心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02號原   告 RHEINMETALL AIR DEFENCE AG(德商雷曼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WICK JURG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被   告 宋心謀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邱任晟律師 陳繼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戶籍地,被告於民國80年11月14日即遷入臺北市內湖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1頁),足認被告住所地於起訴時即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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