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03號
- 原告
- 恬褋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譚芙芩
- 訴訟代理人
- 柯勝義律師
- 被告
- 大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林玉成
- 訴訟代理人
-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至遲應於庭期前2 週提出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載明原告主張之事實(格式應如本院106 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 頁原告訴訟代理人所述)暨相對應之法律請求之依據、證據(勿簡略記載援引先前書狀所述)。
三、被告抗辯本件為不可抗力因素(民事答辯四狀所載)之證據為何。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