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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08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蘇嘉豐詹慶堂黃鈺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08號

原告
鉅創未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彬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
被告
弘欣光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開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楊堯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捌仟零肆拾元,惟就其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交付原告品名LD040H-CA10038-20F,規格I/P:120V ac O/P:24-40Vdc 1000mA 40W帶風扇輸出端101518#紅黑線長15cm風扇1007#26紅黃線長15cm尾部接黑色SM帶母殼公針黑接1紅接2之LED驅動器(下稱系爭LED驅動器)2616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73萬6,89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均屬因財產權而涉訟。經本院函請兩造就民國105年7月6日系爭LED驅動器單價為查報,爰依被告所提距本件訴訟繫屬時最近之交易訂購單為依據(見本院卷第26頁),亦即以單價227元予以計算,是就原告請求被告應交付系爭LED驅動器2616個,共計59萬3,832元(計算式:2272616=593832),與訴之聲明第2項所應給付73萬6,89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壹佰參拾參萬零柒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部分,尚應補繳陸仟貳佰貳拾陸元。茲依首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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