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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08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0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鉅創未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欣光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105年度訴字第3008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1,799元(227×3617+250740=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或繳納不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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