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33號
- 原告
-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莎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 原告
- 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玲
- 被告
- 絲美摩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視同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647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春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