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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杜慧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5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呂哲伊
訴訟代理人
郭書君
被告
創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謝長安
被告
張愛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第十二行及第十七行關於「被告已依約於104年12月31日墊付」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已依約於104年12月31日墊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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