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5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呂哲伊
- 訴訟代理人
- 郭書君
- 被告
- 創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謝長安
- 被告
- 張愛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第十二行及第十七行關於「被告已依約於104年12月31日墊付」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已依約於104年12月31日墊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