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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90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90號

原告
楊博元
訴訟代理人
張麗淑律師
複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被告
信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博仁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 一 人 王筱涵律師
複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並勘驗本件股東臨時會會議光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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