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11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晨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家禎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永耀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子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之聖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滋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111號請求給付契約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第44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並因屬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同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