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美麗華城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世雄
- 美麗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世杰)
- 張政雄
- 被 上訴 人
- 即 原 告 普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昌
-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不服民國107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