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58號
- 原告
- 卓金榮
- 原告
- 廖紋廣
- 被告
- 頂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陸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59 條規定,請求被告將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分別移轉登記予原告卓金榮、廖紋廣,揆諸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原告雖主張本件裁判費之徵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 款規定定之云云,惟該條款所謂之「聲請回復原狀」,係指民事訴訟法第165 條第1 項所定「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之情形,與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59 條規定,請求被告移轉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予原告迥異,自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 款之適用。
㈡、而觀諸兩造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簽立之土地買賣契約書,附表一、二編號1 、3 、5 、6 所示不動產之買賣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6,950 萬元,附表一、二編號2 、4 、7 、8 、9 所示不動產之買賣總金額為550 萬元,有土地買賣契約書4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 至19頁),故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均為1 億7,500 萬元(計算式:1 億6,950萬+550 萬=1 億7,500 萬),合計共3 億5,000 萬元(計算式:1 億7,500 萬+1 億7,500 萬=3 億5,000 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7,000 元,扣除原告起訴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2,816,000 元。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卓金榮部分): ┌──┬───────────────┬────┐ │編號│不動產 │權利範圍│ ├──┼───────────────┼────┤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 ├──┼───────────────┼────┤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附表二(廖紋廣部分): ┌──┬───────────────┬────┐ │編號│不動產 │權利範圍│ ├──┼───────────────┼────┤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 ├──┼───────────────┼────┤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