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7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58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58號

原告
卓金榮
原告
廖紋廣
被告
頂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陸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59 條規定,請求被告將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分別移轉登記予原告卓金榮、廖紋廣,揆諸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原告雖主張本件裁判費之徵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 款規定定之云云,惟該條款所謂之「聲請回復原狀」,係指民事訴訟法第165 條第1 項所定「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之情形,與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59 條規定,請求被告移轉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予原告迥異,自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 款之適用。

㈡、而觀諸兩造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簽立之土地買賣契約書,附表一、二編號1 、3 、5 、6 所示不動產之買賣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6,950 萬元,附表一、二編號2 、4 、7 、8 、9 所示不動產之買賣總金額為550 萬元,有土地買賣契約書4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 至19頁),故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均為1 億7,500 萬元(計算式:1 億6,950萬+550 萬=1 億7,500 萬),合計共3 億5,000 萬元(計算式:1 億7,500 萬+1 億7,500 萬=3 億5,000 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7,000 元,扣除原告起訴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2,816,000 元。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卓金榮部分):
┌──┬───────────────┬────┐
│編號│不動產                        │權利範圍│
├──┼───────────────┼────┤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
├──┼───────────────┼────┤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附表二(廖紋廣部分):
┌──┬───────────────┬────┐
│編號│不動產                        │權利範圍│
├──┼───────────────┼────┤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
├──┼───────────────┼────┤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