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58號原 告 卓金榮 廖紋廣 被 告 頂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陸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59 條規定,請求被告將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分別移轉登記予原告卓金榮、廖紋廣,揆諸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原告雖主張本件裁判費之徵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 款規定定之云云,惟該條款所謂之「聲請回復原狀」,係指民事訴訟法第165 條第1 項所定「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之情形,與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59 條規定,請求被告移轉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予原告迥異,自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 款之適用。 ㈡、而觀諸兩造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簽立之土地買賣契約書,附表一、二編號1 、3 、5 、6 所示不動產之買賣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6,950 萬元,附表一、二編號2 、4 、7 、8 、9 所示不動產之買賣總金額為550 萬元,有土地買賣契約書4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 至19頁),故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均為1 億7,500 萬元(計算式:1 億6,950 萬+550 萬=1 億7,500 萬),合計共3 億5,000 萬元(計算式:1 億7,500 萬+1 億7,500 萬=3 億5,000 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7,000 元,扣除原告起訴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2,816,000 元。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一(卓金榮部分): ┌──┬───────────────┬────┐ │編號│不動產 │權利範圍│ ├──┼───────────────┼────┤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 ├──┼───────────────┼────┤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附表二(廖紋廣部分): ┌──┬───────────────┬────┐ │編號│不動產 │權利範圍│ ├──┼───────────────┼────┤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 ├──┼───────────────┼────┤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 │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