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25號
- 上訴人
- 魏慶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新生技有限公司、彭詠郁、廖煥騰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本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零壹萬捌仟陸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2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新生技有限公司、彭詠郁、廖煥騰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本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零壹萬捌仟陸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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