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25號上 訴 人 魏慶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新生技有限公司、彭詠郁、廖煥騰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本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零壹萬捌仟陸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