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創新生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25號上 訴 人 創新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彭詠郁 上 訴 人 廖煥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慶鵬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為新台幣參拾萬玖仟貳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