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25號
- 上訴人
- 創新生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彭詠郁
- 上訴人
- 廖煥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慶鵬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為新台幣參拾萬玖仟貳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2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慶鵬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為新台幣參拾萬玖仟貳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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