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25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25號

上訴人
創新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彭詠郁
上訴人
廖煥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慶鵬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為新台幣參拾萬玖仟貳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