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4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聖文 賴瀅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5 年度訴字第3249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萬68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