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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49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聖文

      賴瀅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5 年度訴字第3249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萬68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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