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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8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82號

上訴人
睿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志銘
上訴人
吳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28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判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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