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82號
- 上訴人
- 睿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志銘
- 上訴人
- 吳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28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判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