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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
    李家慧

  • 當事人
    睿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志銘吳淑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82號上 訴 人 睿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志銘 上 訴 人 吳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 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12月26日、28日送達 予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查。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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