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羅威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伍萬零肆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90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伍萬零肆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