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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9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97號

原告
邱靜瑜
訴訟代理人
楊坤信
訴訟代理人
陳幸玉
被告
賴怡伶
被告
賴建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複代理人
許毓民律師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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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家峻
訴訟代理人
呂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3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賴怡伶、賴建宏應於14日內具狀說明被證4之律師函係於何時送達原告,並提出回執原本到庭;另系爭房地是否於105年6月24日移轉為原告所有?

被告賴怡伶、賴建宏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主張以106年之房屋稅及105、106年之地價稅與原告請求之金額抵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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