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97號
- 原告
- 邱靜瑜
- 訴訟代理人
- 楊坤信
- 訴訟代理人
- 陳幸玉
- 被告
- 賴怡伶
- 被告
- 賴建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德柱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毓民律師
- 被告
- 傑創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家峻
- 訴訟代理人
- 呂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3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賴怡伶、賴建宏應於14日內具狀說明被證4之律師函係於何時送達原告,並提出回執原本到庭;另系爭房地是否於105年6月24日移轉為原告所有?
被告賴怡伶、賴建宏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主張以106年之房屋稅及105、106年之地價稅與原告請求之金額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