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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6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66號

上訴人
異言堂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致成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被上訴人
反應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法院得不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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