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7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黃愛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73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張育仁
被告
麒獲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鄒秀洙
被告
張權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三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