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82號
- 上訴人
- 酷多創意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隆政
- 被上訴人
- 辰晃服裝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佩璇
- 被上訴人
- 沈慶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就本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20,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反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8,897,7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665元,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163,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