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5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冀
- 被告
- 慶遠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郭安元
- 被告
- 郭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郭安元、郭三榮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海外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以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