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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林春鈴林芳華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5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被告
慶遠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安元
被告
郭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郭安元、郭三榮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海外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以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歐陽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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