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7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洪世昌 被 告 這牆音樂藝文展演空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傅鉛文 被 告 祝驪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 年3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具狀稱現正和原告進行調解換約中,請求再開辯論,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