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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7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74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洪世昌
被告
這牆音樂藝文展演空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傅鉛文
被告
祝驪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 年3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具狀稱現正和原告進行調解換約中,請求再開辯論,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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