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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7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74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洪世昌
被告
這牆音樂藝文展演空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傅鉛文
被告
祝驪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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