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15號原 告 楊芷琦 被 告 伯利恆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1227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7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