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52號
- 原告
- 蕾蜜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孝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即訴訟標的)、訴之聲明各自為何。
二、被告為何及其送達處所為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5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即訴訟標的)、訴之聲明各自為何。
二、被告為何及其送達處所為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