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89號原 告 晉陽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律師 複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紘國際有限公司、雷隆程間請求給付契約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雷隆程之真實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記事不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