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89號上 訴 人 雷隆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晉陽環保有限公司間給付契約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壹萬柒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肆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