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89號

給付契約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89號

上訴人
雷隆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晉陽環保有限公司間給付契約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壹萬柒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肆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