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37號
- 原告
- 侯莉芳
- 被告
- 鎧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楊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惟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訴訟,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第213條各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為被告之董事,其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向臺北市商業處註銷原告董事之登記,而被告股東會並未另選任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自應以被告之監察人陳楊秋桂代表被告進行本件訴訟。原告仍列被告之董事長郭于清為本件被告支法定代理人,自屬有誤,爰由本院依職權更正之,先予敘明。
查原告上開請求涉及其與被告之董事關係存否,而董事職位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所生,自為財產權,而非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故本件為財產權訴訟,且無法以金錢估算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自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00元後,尚不足1萬4335元(計算式:17335-3000=1433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