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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37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姜悌文李桂英李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37號

原告
侯莉芳
被告
鎧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楊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所繳納之裁判費不足,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依上規定,其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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