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37號
- 原告
- 侯莉芳
- 被告
- 鎧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楊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所繳納之裁判費不足,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依上規定,其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