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55號上 訴 人 學生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恩李普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私立琳達英語短期補習班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而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亦為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共計26,1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