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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5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55號

上訴人
學生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恩李普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私立琳達英語短期補習班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而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亦為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共計26,1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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