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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6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63號

原告
張春照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複代理人
張育達
複代理人
黃子峻律師
被告
坡心市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春風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告
陳逢茂
被告
新東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軍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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