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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林春鈴林玲玉歐陽儀

  • 當事人
    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羿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69號原   告 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錦 訴訟代理人 施煥之 周宗良 被   告 林羿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0○0號5樓, 有被告戶籍查詢結果附卷可參,爰依原告聲請(見本院卷第18頁反面)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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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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