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69號原 告 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錦 訴訟代理人 施煥之 周宗良 被 告 林羿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0○0號5樓, 有被告戶籍查詢結果附卷可參,爰依原告聲請(見本院卷第18頁反面)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