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姜悌文
- 當事人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久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74號原 告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被 告 久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7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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