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90號
- 抗告人
- 溫宇生 現於臺北監獄
- 訴訟代理人
- 溫振鎰
- 抗告人
- 莊榮兆
張俊宏 現於臺北監獄
林忠正 曾在監於臺北監獄、自強外役監
葉斯應 現於臺北監獄
鄭民崇 現於臺中監獄
林青松 現於苗栗看守所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鄭玉山、黃瑞華、蔡碧玉、楊治宇、賴浩敏、陳明堂、李婉玉、江錫麟、法務部、郭珍妮等10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7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溫宇生、莊榮兆、張俊宏、林忠正、葉斯應、鄭民崇、林青松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分別於民國105 年11月28日、同年月22日、同年月24日、同年月22日、同年月24日、同年月28日、同年月28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均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