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周士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40號 原 告 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士貴 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勝砂石有限公司、億華砂石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最少新臺幣(下同)403萬4,614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2年2月13日以民事聲請撤銷停止訴訟裁定暨追加訴之聲明狀擴張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76萬5,917元,及其中403萬4,614元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673萬1,303元及民事聲請撤銷停止訴訟裁定暨追加訴之聲明狀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二第141頁),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77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萬996元,尚應補繳6萬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蔡彰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