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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70號

給付電信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奇菲林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2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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