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96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丁鉦權
- 被告
- 台灣星錡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良
- 被告
- 陳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臺灣星綺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星錡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