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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4號

返還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福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希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胡晉維間因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三九四號請求返還權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萬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玖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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