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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0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009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施榮華
被告
康迪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戊年
被告
倪戊年

      倪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貳拾貳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零捌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八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參佰貳拾貳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康迪家具有限公司以被告倪戊年、倪美芳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3年8月29日、105年3月14日向其借款,惟被告違約,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情,已據其提出保證書、申請書、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等為證,形式審查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另依職權酌定被告得免假執行之擔保金額。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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