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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21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21號

原告
林秀玲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嘉哲律師
被告
麗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輝
被告
麗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士能
被告
麗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士能

      李博儀

      林景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麗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麗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麗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均在臺北市士林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各1 份附卷可稽,堪認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均在臺北市士林區。故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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