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21號
- 原告
- 林秀玲
- 訴訟代理人
- 王琛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嘉哲律師
- 被告
- 麗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景輝
- 被告
- 麗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士能
- 被告
- 麗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士能
李博儀
林景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麗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麗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麗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均在臺北市士林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各1 份附卷可稽,堪認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均在臺北市士林區。故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