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33號
- 原告
- 曾子煌
- 被告
- 蔡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號,訴外人貝里斯商新決策有限公司(設桃園市○○區○○○街00號7樓之1)之印鑑章,為本件原告請求之返還之標的,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