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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33號

返還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33號

原告
曾子煌
被告
蔡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號,訴外人貝里斯商新決策有限公司(設桃園市○○區○○○街00號7樓之1)之印鑑章,為本件原告請求之返還之標的,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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