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33號原 告 曾子煌 被 告 蔡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號,訴外人貝里斯商新決策有限公司(設桃園市○○區○○○街00號7樓 之1)之印鑑章,為本件原告請求之返還之標的,依民事訴 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