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54號原 告 創味活海鮮 法定代理人 莊珉呈 訴訟代理人 陳嘉雯 李春葉 被 告 金運旅行社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辜馨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辜馨葦(民國五十三年二月三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二 一○巷二一弄十二樓二樓)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被告有受損害之虞,經本院因利害關係人王瓊雅之聲請,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以105年度抗字第381 號裁定選任辜馨葦為臨時管理人,已確定在案。本件因被告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由本院裁定命辜馨葦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陳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