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54號

給付服務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54號

原告
創味活海鮮
法定代理人
莊珉呈
訴訟代理人
陳嘉雯
訴訟代理人
李春葉
被告
金運旅行社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辜馨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辜馨葦(民國五十三年二月三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二一○巷二一弄十二樓二樓)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被告有受損害之虞,經本院因利害關係人王瓊雅之聲請,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以105年度抗字第381 號裁定選任辜馨葦為臨時管理人,已確定在案。本件因被告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由本院裁定命辜馨葦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