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54號
- 原告
- 創味活海鮮
- 法定代理人
- 莊珉呈
- 訴訟代理人
- 陳嘉雯
- 訴訟代理人
- 李春葉
- 被告
- 金運旅行社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辜馨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辜馨葦(民國五十三年二月三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二一○巷二一弄十二樓二樓)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被告有受損害之虞,經本院因利害關係人王瓊雅之聲請,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以105年度抗字第381 號裁定選任辜馨葦為臨時管理人,已確定在案。本件因被告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由本院裁定命辜馨葦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