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85號
- 原告
- 協大忠孝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游鴻隆
- 訴訟代理人
- 黃程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逸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忠聖律師
- 被告
- 肯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勝華
- 訴訟代理人
- 王勝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6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106 年7 月14日前提出書狀,說明附件所示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請陳報送達對造或收受原告「民事訴之變更聲請狀」之日期
以及送達回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