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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85號

返還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85號

原告
協大忠孝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鴻隆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忠聖律師
被告
肯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勝華
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6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106 年7 月14日前提出書狀,說明附件所示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請陳報送達對造或收受原告「民事訴之變更聲請狀」之日期
    以及送達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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