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芳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家企業中心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世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而原判決第一項命上訴人即被告應拆除原判決附件照片所示之物,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759 元【計算式:民國105 年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341,000 元×占用面積5.15平方公尺÷16層=109,759 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參照),至原判決第二、三項命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上訴人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7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