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林晏如
- 法定代理人朱惠琪、蔡瑞誠
- 當事人泰欣電業有限公司、彩霖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35號原 告 泰欣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惠琪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被 告 彩霖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誠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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