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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35號

原告
泰欣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惠琪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律師
被告
彩霖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誠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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