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3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彩霖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淑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泰欣電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玖萬壹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