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48號原 告 張景瑜 訴訟代理人 謝憲杰律師 複代理人 許 願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豪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惟查原告於106年6月6日提出民事準備狀將訴之聲明擴張至 肆佰伍拾萬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原告僅繳納參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尚欠壹萬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