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48號
- 原告
- 張景瑜
- 訴訟代理人
- 謝憲杰律師
- 複代理人
- 倪子嵐律師
- 被告
- 豪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盛
- 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淑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豪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錦添」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劉炳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