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94號原 告 鐵邦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威達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被 告 玲月鐵板燒即鄭奕云 訴訟代理人 林正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8 月18日下午2 時50分許,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蕭欣怡